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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任务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测绘任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三条;
(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  件
在我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测绘前应按规定向我局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已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并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有省测绘主管部门在测绘前将任务安排通知市局,可不再另行登记。
申请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测绘任务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四)驻深人数及地址;
(五)测绘任务委托单位;
(六)项目详细情况(类型、费用、工期、成果格式等);
(七)经费来源。
测绘任务登记表。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局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决定机关
测绘任务登记决定机关特区内为市局,特区外分别为宝安、龙岗分局。
程  序
申请人提出→审核→出具备案凭证(《测绘任务登记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测绘任务登记证。 
法律效力
测绘任务登记证不对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表格下载

测绘任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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