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任务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测绘任务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三条; (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在我市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测绘前应按规定向我局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已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并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有省测绘主管部门在测绘前将任务安排通知市局,可不再另行登记。 |
申请材料 |
(一)《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测绘任务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四)驻深人数及地址; (五)测绘任务委托单位; (六)项目详细情况(类型、费用、工期、成果格式等); (七)经费来源。 |
测绘任务登记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局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测绘任务登记决定机关特区内为市局,特区外分别为宝安、龙岗分局。 |
程 序 |
申请人提出→审核→出具备案凭证(《测绘任务登记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测绘任务登记证。 |
法律效力 |
测绘任务登记证不对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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