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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考评(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考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予以认定表彰。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0〕008号)。
数量及方式
不限。 
条  件
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0〕008号)的标准要求。
申请材料
(一)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达标申请表(一式三份)。
深圳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达标申报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考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通报表彰。
时  限
年度工作安排确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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