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法律依据 |
(一)《物业管理条例》;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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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申请人必须是单位法人或业主委员会; 2、申请项目必须是合法建筑; 3、住宅区招标备案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4、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备案登记的,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5、经区主管部门初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
申请材料 |
1、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表》; (2)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2、业主委员会应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表》2份; (2)业主大会决议; (3)所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情况的核实意见。 |
深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登记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国土房产局业务受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1.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登记表》; 2、报项目所在区建设(住宅)局初审; 3、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登记表》;有效期6个月。 |
法律效力 |
备案登记后即可组织招标选聘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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