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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权住房按全成本微利价房改购房(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安居房房改购房。
法律依据
( 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 二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 三 )《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2003〕84号);
( 四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4〕77号);
( 五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88 号);
( 六 )《关于印发(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04号);
( 七 ) 其他相关的规定。
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与住房产权单位提供的房源数量、住房分配申请条件以及申请人个人条件有关,由申请人向 住房产权单位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轮候分配住房后才可以办理房改购房手续,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条  件
向所在单位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一方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另一方办理了深圳市暂住 证(或人才居住证)。
2.有深圳市常住户籍的单身职工,与有深圳市常住户籍并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3.有深圳市常住户籍的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市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夫妻都是宝安、龙岗两区常住户籍的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宝安、龙岗两区的政策性住房。
( 一 ) 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均没有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拥有自建私房和私人住宅用地,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 三 ) 购房申请人须为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
( 四 ) 申请购买的政策性住房已办理单位《房地产证》,住房产权无争议,未被抵押。
( 五 ) 申请购买的政策性住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
( 六 ) 房价计算正确,符合政策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
( 七 )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产权单位材料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及签订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事业单位行政级别证明文件或企业分类定级证明文件;
5.内联、外资、合资及股份制等企业提供董事会同意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决议,驻深单位提供上级 主管部门同意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文件;
6.购房申请人为一类、二类企业领导人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文件;
7.房改申报软盘(原未购买房改申报软盘的单位不需提供)。
( 二 ) 住房产权资料
单位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房地产证》未注明分户建筑面积的,应提供住房建筑面积查丈图(报告) 复印件;涉及住房基础部分计价问题的,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
( 三 ) 个人资料(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1.已婚申请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若配偶方属于非深圳市常住户籍,还应 提供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房改 主管部门出具的没有购买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2.单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未婚证明或声明。
3.离婚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婚姻登记部门 盖章)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现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
4.丧偶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及现婚姻状况证明。
5.配偶为现役军人或烈士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军人公民身份号 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烈士证书复印件。
6.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
( 四 ) 个人其他资料
1.劳动用工手册复印件或社会保险清单;
2.购房申请人的行政职务任命文件或技术职称证书和聘书复印件;
3.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按全成本微利价补办购房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申请 人的连续工龄、特区工龄证明复印件,1988 年 6 月 10 日前参加工作并于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 应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
( 五 )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了购房申请人职务或职称享受面积标准的还需提供该住房的市场 商品房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出具,有效 期为 1 年。
( 六 ) 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房改购房的相关文件。
( 七 ) 住房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须补办房改购房手续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具体处理方法按照深国房〔2005〕662 号文件执行):
1. 原安居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 交房款收据、付清房款证明复印件;
3. 主管单位所发的产权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复印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办理意见;
4.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
5. 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复印件;
6. 单位破产(结业)清算处置意见复印件;
7. 补办房改手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如住房入住通知书等。
注: 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 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申请受理机关
按照深房改〔1994〕15号文件的规定分别由深圳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或所属区住宅(建设)局受理。
决定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领取《购买政策性住房批复》。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事项经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批准后作出准予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6个月(房改批复未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法律效力
准予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个人住房的《房地产证》。
收  费 收费依据:
( 一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住宅局售房中心增加职能、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深 编办〔2003〕30 号 );
( 二 ) 市物价局《关于安居房房改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深价管函〔2002〕46 号);
( 三 )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编号:第 BA50111号 )。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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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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