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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核准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撤销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条  件
1、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2、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3、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4、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1、撤销核准登记的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撤销核准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审核→作出行政决定。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撤销核准登记。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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