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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条  件
(一)《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表⑤);
2、身份证明;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查档文件(包括产权登记列表及办证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
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
权利人应当场填写具结书并签名按手印;权利人为非个人的,具结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程  序
受理→初审→初步审定→公告→核准→缮证,收费发证→立卷归档。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不含公告期)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登记核准后颁发房地产证,在登记的房地产使用年期内有效。 
法律效力
房地产登记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  费 根据房地产灭失补发公告缴费单缴费。
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对税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年审或年检 无。

表格下载

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它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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