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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土地初始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六)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核准登记。  
条  件
(一)合法取得房地产;
(二)已付清地价款;
(三)经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四)宗地图原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核,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核。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44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法律效力
确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
收  费 (一)登记费:根据粤价〔2001〕323号文,申请人为个人及单位的分别按每宗50元及80元人民币收取登记费。
(二)契税:按登记价的3%计收;
(三)房地产证贴花:按人民币5元/本收取;
(四)公告费:每宗人民币2500元(由刊登公告的报社收取,具体标准由报社制定)。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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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土地初始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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