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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小业主)(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2B072
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小业主)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规则》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 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乘车路线: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联系电话: 64409669、64409789
监督电话: 64409669
相关网址: //www.bjgt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小业主)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符合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宗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手房提交,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登记表》、房地平面图各2份(一手房提交原件,二手房提交原土地证后相应部分的复印件(宗地登记表盖住原产权人名字再复印、房地平面图盖住右上角房产证土地证号再复印);
6、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注明土地坐落、委托办理土地证字样,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别墅项目还需提交《房地产权属位置示意图》、《四至表》(一手房四至表指界人栏盖开发单位公章,原件)
10、如果买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士,证件中无中文姓名的必须有关于中文姓名的公证书(原件);有授权委托的还要有对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境外公证的要经过当地大使馆认证(原件);台湾公证的需提交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原件);香港公证的需提交香港转递的公证书(原件)
11、原单位更名的、二手房卖方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土地增殖税涉税证明(原件)
12、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原件)
13、属赠与的,不用提交买卖合同,需提交赠与公证书,公证书中要包含赠与、受赠两部分内容,或者分别提交赠与、受赠的公证书(原件)
14、属继承的,不用提交买卖合同,需提交继承公证书(原件)
15、房产证为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不能共同来办理土地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登记的、涉外的参照第8条、10条办理(原件)
16、属于法院裁定的在裁定之前有查封、冻结等情况的协执须先送达我局,不用提交买卖合同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原土地证(原件),如原土地方未办理土地证的,测绘图表参照第5条一手房准备;如原土地方不提供或遗失土地证的,须到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开证明,登《北京日报》声明作废,提交刊登有作废声明的整张《北京日报》(原件),
(2)提交法院裁定书、协执(复印件),
(3)经过拍卖的房产还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得款发票(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
3、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小业主土地登记,请到受理窗口咨询报件材料事宜
5、所有提供的公证书必须是原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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