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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2C016
事项名称: 探矿权转让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乘车路线: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联系电话: 64409669 64409789    
监督电话: 64409669
相关网址: //www.bjgtj.gov.cn
备注: 北京市国土局用户使用手册

办事程序

探矿权转让批准

一、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二、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2份。 
2、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1份。
3、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证明材料1份。
4、探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登记费证明。
6、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储量报告1份。
7、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8、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受让人技术人员清单、设备仪器清单、资金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探矿权转让通知书》等有关文书,通知探矿权所在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部备案。
2、不予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样表下载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探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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