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合同纠纷律师张子涵案例分析:商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终审|凭借结算凭证抗辩虚假交易,成功守住全部债权
发布日期:2026-09-01 作者:张子涵律师
刑民交叉案件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民事合同违约,又涉嫌刑事犯罪,公民间借贷、合伙经营、项目合作、委托交易类案件极易出现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相互缠绕的局面。张子涵律师依托大量民间借贷、服务合同、合伙协议、委托合同办案经历,能够精准甄别案件法律性质,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厘清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差异,善于从交易背景、资金流水、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海量材料中剥离事实,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效把经济纠纷从刑事追责中剥离,维护当事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
在证据研判层面是张子涵律师的突出优势。办理多起二审、缺席审理、证据薄弱的疑难案件,练就极强证据审查能力,善于发现证据链条漏洞、瑕疵,识别孤证、推测性陈述、非法证据,区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两套证明体系。在多起民间借贷、服务合同二审案件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将普通商事交易刻意包装为刑事融资诈骗的抗辩思路,她从资金流向、交易凭证、结算文件、当事人沟通记录多角度组织抗辩证据,推翻 “名为贸易实为刑事放贷” 的错误定性,成功守住民事合同效力,避免当事人被不当刑事追责风险。

面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交织的行刑衔接案件,张子涵律师熟悉行政调查、刑事立案、审查起诉各阶段办案流程,能够在案件早期介入,开展法律分析,对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线索移送开展法律监督,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情形,向办案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争取不立案、撤案、不起诉等有利处理结果。同时兼顾被害人一方代理,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借贷类案件中,处理债务人死亡、涉嫌犯罪后民事追偿工作,在刑事程序之外打通民事追索路径,实现财产权益救济。
办案模式上,张子涵律师摒弃单人孤军办案,依托赋盈律所专业团队,实行分工协作模式,证据整理、法律检索、文书撰写、沟通会见、庭审代理分工推进,兼顾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既重视法庭庭审抗辩,也重视审前沟通,善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与办案机关沟通,把辩护工作前置,不把全部希望寄托于庭审。秉持 “事前防控减风险,事中调解降成本,事后诉讼保权益” 执业理念,针对涉刑风险的商事交易,也可为企业、个人提供事前法律风险评估,识别交易中潜藏刑事法律风险,做好刑事合规预警,防范交易行为演变为刑事风险。
执业以来,张子涵律师始终坚持务实办案思路,不做空洞法律推演,立足内蒙古呼和浩特本地司法实践,结合本地裁判尺度,针对每一起案件定制个性化方案。无论是当事人面临刑事风险需要辩护,还是遭遇刑民交叉案件财产受损需要维权,均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案例详情: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终审)一、案件基本信息
- 代理律师:张子涵(内蒙古赋盈律师事务所),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农业服务公司)
- 案号类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终审案件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农业种植公司、自然人甲、自然人乙、自然人丙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农业服务公司
- 核心争议:案涉业务属于真实服务交易,还是名为贸易实为融资性贸易;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完成全部服务后,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具《服务完成确认单》,确认服务全部履行完毕。但农业种植公司未按期支付尾款,发生违约。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业种植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承担逾期违约金,三名自然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主要诉求,将过高的双重违约金调整为 LPR 的 1.5 倍,判决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三名自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败诉后,四名被告提起上诉,试图推翻一审全部判决结果。
三、上诉人二审核心上诉理由
- 法律关系定性抗辩:主张案涉种子业务属于融资性贸易,属于 “名为服务贸易,实为放贷”。原告并非持牌金融机构,该交易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146 条、153 条认定合同无效。
- 证据效力抗辩:数千吨种子属于大宗商品,仅有《服务完成确认单》,缺少运输、仓储、过磅、质检原始凭证,确认单属于孤证,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为一审错误免除原告货物交付的举证责任。
- 担保效力抗辩:主合同部分无效,则《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当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四、张子涵律师二审代理答辩观点
- 融资性贸易主张举证不足: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上诉人仅有主观推测,提交的是无关采购合同,没有资金闭环、虚假交易的直接证据,不能推翻双方盖章书面合同效力,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服务完成确认单》证明效力充分:确认单加盖被告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审过程被告也自认盖章系自愿,构成民事诉讼上的自认,无需再另行提交运输、仓储单据。被告在交易完成后长期不提异议,诉讼阶段否定结算单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责任不能免除:主合同合法有效,保证合同本身约定清晰,保证期间尚未届满,三名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 融资性贸易不能成立:对比合同资金流水,不存在融资所需要的资金闭环;所谓 “融资利息” 只是从合同差价推算,多份合同折算年化利率并不统一,还存在超额付款情况,不符合民间借贷、融资性贸易的典型特征;上诉人仅依靠推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交易虚假。
- 履约事实认定维持一审结论:被告认可《服务完成确认单》公章真实性,该文书属于双方最终结算凭证,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合同义务。
- 担保责任继续有效:主合同合法有效,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连带清偿责任予以维持。
七、案件突破要点与实务启示本案代理突破要点
- 锁定结算凭证核心证据地位:不陷入 “每一笔货物都要提供运输仓储凭证” 的对抗陷阱,紧紧抓住盖章确认的结算文件 + 当事人一审自认,论证结算确认单本身就可以直接证明履约完成,极大减轻我方举证压力。
- 精准反驳融资性贸易抗辩:识别对方仅靠逻辑推演、没有实质证据的诉讼策略,从资金闭环、利息特征等融资贸易核心构成要件进行拆解,直接击破对方法律关系定性的核心抗辩。
- 区分调解妥协文书与自认欠款文书:针对上诉人主张承诺书属于调解妥协产物,提交多份被告自行出具的确认文件,证明是对债务事实的确认,排除 “调解让步不能作为不利证据” 规则的适用,巩固欠款事实。
- 主从合同效力抗辩阻击:主合同不被认定无效,从保证合同自然继续有效,直接保住对三名自然人保证人的追责路径,实现债权多主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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