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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辉律师为上市公司高管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26-06-03    作者:贾辉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长期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通过虚假贸易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1,980,773元以“预付款”名义划转至其他单位使用,资金至今未归还,造成上市公司利益特别重大损失。
 
贾辉律师的辩护要点及法院认定
 
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
 
辩护意见:主张对陈某所犯本罪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先并后减”的限制加重原则。
 
法院认定:予以采纳,依法对本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刑罚合并执行。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辩护意见:指出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陈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向当时办案机关交代了本案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定:未予采纳。法院认为陈某在先前案件中没有如实供述其违背忠实义务、以虚假贸易方式无偿提供资金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关于主观过错及行为性质
 
辩护意见:提出陈某系职业经理人,其行为受他人指使,属代理行为,主观过错较小,且曾试图挽回损失。
 
法院认定:未予采纳。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明知出借资金需经程序审批,仍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贸易方式无偿提供资金,主观恶性较大。
 
关于认罪态度及家庭情况
 
辩护意见:强调陈某自愿认罪,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部分采纳。法院认可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8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贾辉律师围绕数罪并罚的适用方式、自首情节的认定、主观过错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方面开展了多层次辩护。虽然自首及主观过错方面的意见未获法院采纳,但其关于数罪并罚原则和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得到认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罚的合并执行方式及从轻处罚的适用。该案体现了在被告人已因他罪服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如何针对新发现罪行进行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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