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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从犯情节与认罪认罚:贾辉律师为诈骗案青年被告人争取缓刑

发布日期:2026-06-03    作者:贾辉律师
杭州专业刑辩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支某在明知同案犯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正以虚构女性身份、网络恋爱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应刘某某安排,于2024年11月25日假扮该虚构身份与被害人线下见面,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此后至案发,被害人又被骗款项共计21万余元。支某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贾辉律师的辩护焦点与办案成果分析
根据判决书载明的采纳情况,可梳理出贾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辩护策略及相应成果:
 
    精准定位,主张“从犯”地位获得采纳
 
        辩护策略:鉴于支某系受同案犯联系、安排参与单次线下见面,且非法获利微薄(300元),律师很可能着重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
 
        法院认定:判决明确采纳此意见,认定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这是对量刑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关键辩点。
 
    引导退赃退赔,积极弥补损失
 
        办案过程:律师不仅指导当事人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300元,更在案件审理期间,进一步推动支某主动退缴了3000元款项,远超出其个人获利。
 
        法院认定:判决书将“退出违法所得”及审理期间的退缴行为,明确列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态度对量刑的正面影响。
 
    协同推进“认罪认罚”,争取最有利量刑建议
 
        办案过程:律师在审判前及审判中,协助、引导被告人稳定保持“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
 
        法院认定:判决确认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自愿认罪认罚”两项情节,并据此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基于认罪认罚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定罪量刑:被告人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财产处置:支某退缴的款项发还被害人。
 
案件评析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青年受他人指使参与诈骗共同犯罪的案件。贾辉律师的办案过程体现了清晰的策略:
 
    角色定性准确:紧扣案件事实,成功将当事人辩护为“从犯”,从根本上降低了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挖掘充分:通过指导退赃(且超额退赔)、维护认罪认罚态度,全方位夯实了从宽处罚的事实基础。
 
程序运用有效:通过与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有效沟通与协作,最终使辩护目标与量刑建议高度统一,为当事人赢得了适用缓刑的最佳结果,避免了实刑监禁,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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