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辩律师-从“免予处罚”到“适用缓刑”贾辉律师在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中的量刑辩护
发布日期:2026-06-03 作者:贾辉律师
本案为一起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将亲生婴儿出售给他人,中间人予以介绍、沟通,买受人明知婴儿系被拐卖仍予以收买抚养。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拐卖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核心案情:
被告人甲(出卖方)因子女众多、经济困难,萌生将亲生婴儿送养之念。经被告人乙(介绍人一)、戊(介绍人二)居间介绍、沟通,甲于某日将婴儿出卖给被告人丙、丁(买受人,系母子关系),并收取现金70,000元。丙、丁在明知婴儿系被拐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买并抚养。
公诉机关指控:
甲构成拐卖儿童罪。
乙构成拐卖儿童罪(提供帮助)。
丙、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戊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提供帮助)。
五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提出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贾辉律师办案过程与辩护策略
贾辉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丁(收买方之一)的辩护人。其办案过程与辩护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事实与罪名认可:贾辉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这表明律师在审前已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具备作无罪辩护的基础。此举有助于建立与法庭的信任关系,并将辩护重点集中于量刑环节。
辩护核心: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动机考量:强调丁收买婴儿系出于抚养目的,与以营利或利用儿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的收买行为有别。
后续行为:收买后对婴儿予以抚养,未造成儿童被虐待、伤害等更严重后果。
当事人情况:考虑丁的个人情况(如年龄、在家庭中的角色等),主张其人身危险性较低。
辩护观点:在承认犯罪的前提下,贾辉律师提出了本案的核心辩护意见,即认为其当事人丁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策略考量:此策略旨在将当事人的行为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收买儿童行为进行区分。可能基于以下因素提出:
目标:请求法院对丁免予刑事处罚,这是比适用缓刑更为轻缓的处理结果,旨在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
尊重司法程序,采纳量刑建议:尽管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但在法庭审理阶段,贾辉律师及其当事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表明辩护工作在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司法程序的效率与权威。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贾辉律师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部分未予支持:
采纳部分:法院认可了五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并认可了甲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依法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采纳部分:法院认为,贾辉律师提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是基于本案犯罪行为的性质(收买被拐卖儿童)和具体情节作出的综合判断,未采纳该最轻处罚的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贾辉律师的当事人)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该判决结果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支持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请求,但实现了适用缓刑的辩护基础目标。
总结
在本案中,贾辉律师的办案过程体现了刑事辩护中常见的策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将辩护重点从定罪转向量刑。他通过提出“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观点,试图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法律后果(免予刑事处罚)。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最轻处罚意见,但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及对从轻情节的强调,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际监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个过程展现了律师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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