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6-01-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例要点】
供应商(分公司)是否可使用其总公司下设其他分公司业绩进行投标。
【基本案情】
H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采购人服务热线平台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因该项目系电信类服务项目,采购人明确电信服务公司或电信服务公司的分公司均有权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经A公司授权,该公司分公司(以下称“A 供应商”)参与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招标结束后,C 供应商(分公司)中标。A 供应商不满项目中标结果,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可以看出,本项目既可以独立法人名义投标,也可以分公司名义投标。A 供应商认为,如果 C 供应商(分公司)以其名义投标,则不可以使用上级总公司其他下属分公司的业绩进行投标。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查,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理由】
吴律师提醒您,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量化赋分表”中“业绩赋分标准”明确规定:“投标人本公司内近五年省级或以上级别的政务服务热线坐席呼叫项目业绩,每提供 1 份得 1 分”,代理机构发布的《答疑文件》中已明确“如需使用总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业绩,需提供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并且,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在投标活动中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没有法律上的限制。本项目中,C 公司经其总公司授权使用其他分公司业绩参与投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亦与代理机构发布的《答疑文件》相符。据此,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吴律师提醒您,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2021 年 1 月 1 日废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 由法人承担。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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