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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协议上仅有签字而无公章,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4-07-30    作者:吴丁亚律师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就欠付工程款的金额达成和解备忘录,但发包方公司未在和解备忘录上盖章,仅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此后,发包公司以公司并未盖章为由,主张和解备忘录未生效。在此情况下,和解备忘录对于发包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近日,我们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置业公司迟延付款

2016年4月,某置业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一处商业广场。2017年1月,该项目开工。施工过程中,置业公司与工程公司就付款、施工范围等事宜先后签署了7份补充协议,并就应付进度款签署了付款申请表及应付进度款确认书。此后,置业公司陆续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5亿余元,并与工程公司及案外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工程进度款债权874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约定置业公司以商票形式清偿。
2021年10月,工程公司向置业公司发函表示,由于置业公司向案外人开具的商票逾期未承兑、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债务的能力,工程公司决定停止施工。停工时部分工程已竣工验收。其后置业公司再未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大部分商票均未按期承兑,工程公司也未恢复施工。
工程公司认为置业公司丧失履行能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遂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和解备忘录是否生效

一审审理期间,置业公司与工程公司均确认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双方当事人在收到鉴定费用预缴通知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庭外和解,鉴定程序因此中止。2023年7月,工程公司与置业公司持续沟通和解事宜。在就欠款事宜进行多次磋商后,双方于同年7月17日就和解备忘录达成一致意见。该和解备忘录约定,置业公司应向工程公司支付的全部价款为1.3亿元,同时约定“备忘录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随后,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在和解备忘录上签字,并加盖置业公司大股东——某集团公司公章,后将和解备忘录纸质版邮寄给工程公司盖章。

2023年9月1日,法院受理了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此后,置业公司表示不认可和解备忘录的效力。置业公司认为,和解备忘录是为正式签订和解协议而进行的预期安排,且和解备忘录明确约定双方盖章后生效,置业公司并未盖章,因此尚未生效。工程公司则认为,公章并非公司法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唯一方式,和解备忘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结算效力及约束力,可以作为履行的依据。

和解备忘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吴律师提醒您,一审法院认为,从法定代表人签字权限、和解备忘录形成过程及签署后双方履行过程来看,和解备忘录无法盖章的原因客观存在但不能归责于工程公司,置业公司应受到和解备忘录约束。一审法院以和解备忘录为依据作出判决,置业公司应向工程公司支付1.3亿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置业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以其未在和解备忘录加盖公章为由等主张协议未生效。

二审立案后,合议庭注意到,由于案涉工程标的高、牵扯广,不仅事关置业公司破产案件重整进程的推进,且还涉及众多下游供应商、农民工的利益,因此亟需迅速推进审理进程。为此,法官助理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提交主体身份材料及代理手续等。为了高效推进庭审,合议庭在庭前进行了详尽阅卷,全面掌握案情、理清法律关系,并庭审过程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争议焦点进行了精准归纳,从而引导双方清晰阐述各自诉求意见。

吴律师提醒您,合议庭经审理查明,黎某某担任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某集团公司的董事及总裁。虽然和解备忘录约定“盖章后生效”,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加盖公章均为公司作出书面意思表示的标志。黎某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落款在“甲方:某置业有限公司”下方,并无证据证明其签字是私人行为或超越权限,且和解备忘录上加盖了集团公司的公章,表明黎某某签字并非私人行为,应由置业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据此,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可以约束公司,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吴律师提醒您,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的,也明确不仅以未加盖印章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从客观情况来看,法人对外的任何事项均是需要经办人来处理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经办人的一种,除非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才会导致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于法人没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前提,需要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才能对案件做出及时、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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