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需要还款吗?
发布日期:2023-12-19 作者:郑思琪律师
判决书节选:
对本案中吴某2的身份的认定? 首先,吴某2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因为吴某2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而是在借条右下角(偏中间)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有与吴某1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高某某既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吴某1接收了款项,也未在限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供吴某2有归还借款的证据,在上述微信聊天记录里,高某某更没有向吴某2催收过借款的痕迹,因此,不能认定吴某2为共同借款人?
吴某2不属于共同借款人却在借条上签了字,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保证人? 鉴于高某某在诉讼中,并没有主张吴某2需承担上述所涉借款的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但退而言之,即使高某某有此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应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吴某2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由上可见,吴某2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既不属于共同债务人,也不属于保证人,故高某某要求吴某2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归还借款义务的意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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