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6-02-09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一、案情简介
1月26日,王某因停经 33周+5、腹部发紧发硬1天,前往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早产、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梅毒等多种病症,院方予以保胎、促胎肺成熟、降胆汁酸等治疗。因院方认为降胆汁酸治疗无效,于2月7日为王某行剖宫产手术,顺娩一活男婴。患儿出生时出现窒息症状,经复苏后十余分钟又出现青紫、呻吟等情况,被转入新生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出生窒息、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等。
院方对患儿予以保暖、吸氧、无创呼吸机等治疗后,未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诊疗措施,患儿病情持续恶化,最终于2月9日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呼吸衰竭、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等。
王某认为,A医院在对王某及新生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剖宫产时机过早、复苏后监测不到位、氧疗不及时、气管插管延迟等多项过错,且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委托云南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将A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院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并由院方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二、代理思路与核心工作
本案系产科与新生儿科交叉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诊疗环节多、专业性极强,且新生儿夭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代理律师围绕锁定诊疗过错、夯实鉴定证据、庭审据理抗辩、争取合理赔偿的核心思路,分阶段推进维权工作,最大化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一)细致梳理病历,精准锁定核心诊疗过错。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王某及新生儿的全部诊疗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材料,结合产科、新生儿科诊疗规范,精准锁定院方存在的多处核心过错:一是剖宫产时机选择过早,王某仅存在重度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且无胎儿窘迫、其他母体并发症,院方终止妊娠的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二是新生儿出生复苏后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及相应处理,在患儿出现异常的37分钟内未采取任何针对性措施;三是氧疗过程中血氧饱和度长期不达标,院方未及时采取提升氧饱的治疗措施;四是确诊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后,气管插管机械通气延迟8小时,且未按规范及时行血气检测;五是患儿病情恶化时,院方未及时采用高频通气进行补救治疗,违反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诊疗原则。
(二)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夯实案件核心定责证据。
鉴于医疗纠纷的高度专业性,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均需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代理律师在立案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共同选定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代理律师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完整的病历材料,并详细阐述院方的诊疗过错要点,最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责任比例为 65%,为本案的定责裁判奠定了坚实的核心证据基础。
(三)庭审全面抗辩,驳斥院方不合理主张。
庭审中,院方虽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费用提出抗辩,认为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与丧葬费重复、交通费无票据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代理律师针锋相对,逐一作出回应:一是误工费系原告为处理新生儿丧事产生的合理损失,律师结合实际情况主张该费用,虽最终法院因法律条款修改未予支持,但已尽到最大维权努力;二是交通费虽无正式票据,但原告为就医、鉴定确实产生了相应交通支出,律师恳请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三是新生儿夭折给二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痛苦,院方的诊疗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律师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事实依据。同时,代理律师强调,虽患儿自身存在先天性心脏病,但该因素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院方的多项诊疗过错才是导致患儿夭折的关键,应按鉴定意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四)精准核算赔偿费用,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云南省相关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赔偿费用,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有明确票据和计算依据的费用,逐一提交证据佐证;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主张,确保赔偿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法院认定赔偿数额提供清晰的计算依据。
三、案件争议焦点
1、A医院对王某及新生儿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是否存在过错;
2、院方的诊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
4、鉴定费的承担方式及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比例问题。
四、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信了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代理律师提交的核心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赔偿经济损失62万元。至此,原告的核心维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患方维权取得阶段性成功。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产科与新生儿科交叉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新生儿夭折的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代理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操作实现了患方的合法维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与裁判思路充分体现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也凸显了医疗机构在产科、新生儿科诊疗中的高度注意义务:
(一)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定责依据。
医疗纠纷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法院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的认定,高度依赖专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本案中,代理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精准向鉴定机构阐述院方诊疗过错,最终鉴定意见明确了院方的过错及责任比例,法院直接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充分证明了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维权中的核心作用。
(二)产科与新生儿科诊疗需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产科与新生儿科属于高风险诊疗科室,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医疗机构需履行高于一般诊疗的注意义务,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开展诊疗行为。本案中,院方作为专业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剖宫产时机选择、新生儿复苏后监测、氧疗、气管插管等关键诊疗环节均违反了医疗规范,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是导致新生儿夭折的主要原因,法院据此判令其承担 65% 的主要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客观事实。
(三)赔偿费用的主张需紧扣法律规定与证据佐证
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遵循“有法可依、有证可佐”的原则,本案中,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有正式票据和明确计算依据的费用全部予以支持;对误工费因法律条款修改、交通费因无正式票据未予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院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10000元。这也提示,医疗纠纷维权中,赔偿费用的主张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同时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混合过错下的责任划分需兼顾诊疗过错与自身因素。
本案中,鉴定意见及法院判决均认定,患儿自身存在的先天性心脏病及王某自身的妊娠合并症,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次要原因,原告需自行承担 35% 的责任。该责任划分体现了医疗纠纷中 “混合过错,按责分担”的原则,法院在认定责任时,既考虑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也兼顾了患者自身的身体因素,裁判结果具有公平性与合理性。
六、案件启示
本案的维权过程为产科、新生儿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患方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同时为医疗纠纷代理律师的执业工作提供了参考:
(一)对患方:遭遇医疗损害,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诊疗过程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诊疗疏漏,应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资料,这是医疗纠纷维权的核心证据,切勿因疏忽导致证据灭失;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孕产妇、新生儿等特殊群体的诊疗纠纷更是涉及多学科知识,应尽早委托专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律师介入,律师可精准梳理诊疗过错、申请司法鉴定、核算赔偿费用,避免因自身缺乏专业知识导致维权失利;主张赔偿费用时,应注意留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支出的正式票据,确保赔偿请求有充分的证据佐证,同时合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避免过高主张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二)对医疗机构:强化诊疗规范,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保障母婴诊疗安全。
妇幼保健机构作为专业的产科、新生儿科诊疗机构,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在剖宫产时机选择、新生儿复苏、氧疗、危急重症抢救等关键诊疗环节,严格按照医疗原则开展诊疗行为,杜绝随意性诊疗;
对孕产妇、新生儿等特殊诊疗对象,应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加强诊疗过程中的监测与观察,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采取针对性的诊疗措施,避免因监测不到位、治疗延迟导致损害后果;加强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与考核,提升产科、新生儿科医护人员的诊疗水平与危急重症抢救能力,完善诊疗流程与质控体系,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对代理律师:深耕专业领域,精准把控案件要点,最大化维护患方权益。
医疗纠纷代理律师需深耕医疗与法律交叉领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民商事法律知识,还应了解产科、新生儿科等相关科室的基本诊疗规范,能够精准梳理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为案件维权奠定基础;案件处理过程中,应牢牢把握司法鉴定这一核心环节,及时申请鉴定并向鉴定机构详细阐述诊疗过错要点,确保鉴定意见能够准确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庭审中,针对院方的抗辩意见,应逐一精准回应,据理力争维护患方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精准核算赔偿费用,对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坚决主张,对缺乏法律依据的请求及时调整,平衡患方诉求与裁判实际,实现患方利益最大化;注重对患方的人文关怀,医疗损害尤其是新生儿夭折、孕产妇受损等情形,会给患方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代理律师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应给予患方适当的人文关怀,缓解其身心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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