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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6-02-09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云南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一、案情简介
580115分,孕妇刘某“停经8月余,阴道流水2小时” 前往A医院就诊,被院方以“胎膜早破、孕 32+1 周难免早产、妊娠糖尿病、高龄产妇”等诊断收入院,入院后院方予以促胎肺成熟、保胎、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59日,刘某出现胎心异常,床旁超声提示胎儿心率过快、羊水量少,院方考虑急性胎儿宫内窘迫,于当日行急诊剖宫产手术,11:31 顺娩一活女婴,新生儿出生时即出现青紫窒息,Apgar评分1分钟仅5分,经抢救后被转入该院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败血症、休克、呼吸衰竭等多种危重病症。
虽经儿科重症监护、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等全力抢救,患儿病情仍持续恶化,最终于51003:40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刘某认为,A医院在对刘某的产科诊疗过程中,存在病情告知不充分、监护不力、病情处置不及时等严重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出生窒息、病情进展并最终夭折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委托云南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将A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7元,并由院方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二、代理思路与核心工作
本案系典型的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案新生儿为早产低体重儿,病情进展快、诊疗环节复杂,且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不明,维权难度较大。代理律师围绕锁定诊疗过错、夯实鉴定证据、庭审据理抗辩、争取合理赔偿的核心思路,全流程推进维权工作,最大化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细致梳理病历,精准锁定核心诊疗过错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刘某及新生儿的全部诊疗病历、胎心监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材料,结合产科诊疗规范,精准锁定院方存在的三处核心过错:一是对刘某胎膜早破病情的严重性及对胎儿预后的影响告知不充分,未向患方全面释明病情风险;二是诊疗过程中监护不力、评估不充分,对刘某的病情变化未进行密切监测,未能及时预判胎儿宫内风险;三是59刘某出现胎心异常等病情变化后,院方对病情危重程度认识不足、分析处置不及时,延误了最佳诊疗时机,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加重,新生儿出生即出现窒息。
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夯实案件核心证据
鉴于医疗纠纷的高度专业性,且本案存在未尸检的特殊情况,代理律师在立案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院方产科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轻度窒息的病情及转儿科后病情进展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虽因死亡原因多因性、复杂性及未尸检,无法明确划分责任比例,但该鉴定意见为法院认定院方过错及因果关系奠定了核心证据基础。
庭审全面抗辩,驳斥院方无责主张
庭审中,院方辩称其诊疗行为无过错,新生儿死亡系自身早产、肺发育不良等自身原因所致,与院方诊疗行为无关。代理律师针锋相对,逐一作出回应:一是鉴定意见已明确认定院方存在诊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新生儿窒息、病情进展存在因果关系,院方未提交任何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是胎儿在母体内的健康状况与产科诊疗行为直接相关,院方的诊疗过错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加重,是新生儿出生窒息并最终死亡的重要因素,即便新生儿存在早产等自身情况,也不能免除院方的过错赔偿责任;三是院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对高龄产妇、胎膜早破、妊娠糖尿病等高危孕产妇,应履行更高的诊疗注意义务,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产科诊疗基本规范,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精准核算赔偿费用,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云南省相关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赔偿费用:对有正式票据佐证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逐一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结合住院天数及法定标准合理主张;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院方过错程度、新生儿夭折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依法主张100000元,确保赔偿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法院认定赔偿数额提供清晰的计算依据。
三、案件争议焦点
1A医院刘某的产科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院方的诊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因新生儿未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院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4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
四、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信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代理律师提交的核心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一审判决:
1由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刘某因新生儿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2元;
2由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综上,法院共计支持原告赔偿款45元,原告的核心维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患方维权取得阶段性成功。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高危孕产妇产科诊疗过错导致早产儿夭折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存在未尸检、死亡原因多因性等特殊情形,法院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也凸显了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高度诊疗注意义务,同时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医疗纠纷维权中的关键作用:
司法鉴定是认定诊疗过错的核心依据,即便未明确责任比例仍具证明力
医疗纠纷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核心依据。本案中,虽因未尸检导致鉴定机构无法明确划分责任比例,但鉴定意见仍明确认定了院方的诊疗过错及该过错与新生儿窒息、病情进展的因果关系,法院据此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院方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核心证明力。
高危孕产妇诊疗中,医疗机构应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对于高龄产妇、胎膜早破、妊娠糖尿病等高危孕产妇,医疗机构的诊疗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患者,需做到病情告知全面、监护密切、处置及时。本案中,院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对刘某的高危妊娠情况未履行相应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告知不充分、监护不力、处置不及时等过错,法院据此认定院方过错是新生儿死亡的因素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与产科诊疗规范的基本要求。
混合过错下的责任划分,兼顾诊疗过错与客观因素
本案中,新生儿死亡原因具有多因性和复杂性,既存在院方的诊疗过错,也存在刘某自身高危妊娠、新生儿早产及先天性肺发育不良等客观因素,且因未尸检无法明确具体死亡原因。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院方承担 45% 的赔偿责任,既认定了院方诊疗过错的赔偿责任,也兼顾了案件的客观实际,该责任划分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医疗纠纷中混合过错责任划分的典型裁判思路。
赔偿费用的认定,遵循“有法可依、有证可佐”原则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对有正式票据的新生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全部予以支持;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结合法定标准及住院天数予以认定;对交通费结合原告参与鉴定等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对刘某自身的医疗费、办理丧事的误工费因无法律依据或与案件无关未予支持;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院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 30000 元,充分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中 “有法可依、有证可佐” 的基本原则。
六、案件启示
本案的维权过程为高危孕产妇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患方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对医疗机构的产科诊疗行为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同时为医疗纠纷代理律师的执业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对患方:遭遇医疗损害,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诊疗过程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诊疗疏漏,应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等),这是医疗纠纷维权的核心证据,切勿因疏忽导致证据灭失;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等特殊群体的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涉及多学科诊疗知识,应尽早委托专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律师介入,律师可精准梳理诊疗过错、申请司法鉴定、核算赔偿费用,避免因自身缺乏专业知识导致维权失利;主张赔偿费用时,应注意留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支出的正式票据,确保赔偿请求有充分的证据佐证;同时理性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数额,避免过高主张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二)对医疗机构:强化诊疗规范,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保障高危孕产妇诊疗安全
医疗机构对高龄产妇、胎膜早破、妊娠糖尿病等高危孕产妇,应履行高于一般患者的诊疗注意义务,做到病情告知全面、监护密切、评估充分,及时向患方释明病情风险及胎儿预后情况,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产科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对孕产妇的病情变化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出现胎心异常、胎儿宫内窘迫等危重情况,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诊疗措施,杜绝监护不力、处置不及时等过错行为;加强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与考核,提升产科医护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的诊疗水平和危急重症处置能力,完善诊疗流程与质控体系,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对代理律师:深耕专业领域,精准把控案件要点,最大化维护患方权益
医疗纠纷代理律师需深耕医疗与法律交叉领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民商事法律知识,还应了解产科等相关科室的基本诊疗规范,能够精准梳理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为案件维权奠定基础;针对未尸检、死亡原因不明等特殊医疗纠纷案件,应牢牢把握司法鉴定这一核心环节,及时申请鉴定并向鉴定机构详细阐述诊疗过错要点,即便鉴定机构无法明确划分责任比例,也要争取认定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为法院酌定责任比例提供依据;庭审中,针对院方的无责或减责抗辩,应逐一精准回应,结合鉴定意见、诊疗规范及案件事实据理力争,强化院方的过错认定;同时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精准核算赔偿费用,对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坚决主张,对缺乏法律依据的请求及时调整,平衡患方诉求与裁判实际,实现患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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