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上班时“多次睡觉、玩手机”为由,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北京法院:违法
发布日期:2026-02-06 作者:吴丁亚律师
甲公司系IT外包服务公司,李某于2022年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约定,在工作期间睡觉、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或做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为一般违纪,公司发放警告邮件给员工本人、直接经理上级和隔级上级,半年内不得晋升、不得提升工资。
2024年9月,甲公司向李某发送邮件,告知其于当月月底退出所在项目、进入待岗期。甲公司称,待岗期间未给李某安排具体工作任务,但为其安排了相应培训。
2024年11月,甲公司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在职期间存在“多次睡觉、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违纪行为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甲公司不服,诉至大兴法院。
吴律师提醒您,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在职期间存在“睡觉、玩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员工手册》约定的一般违纪行为,即便李某确系存在上述违纪行为,甲公司亦应实施与其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等相当的惩戒管理,而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上述行为仅为一般违纪。
甲公司既未能充分举证李某存在所述违纪行为,也未举证该行为已达到《员工手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更未证明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综上,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关于其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吴律师认为:
管理应避免“小过重罚”
吴律师提醒您,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享有相应劳动管理权,但管理应遵循梯度惩戒原则: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遵循警告、教育、惩戒的合理步骤,避免“小过重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事实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规的“最后手段”,而非简单的管理便利工具。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业务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尤其是在员工待岗、项目交接等特殊时期,更应审慎评估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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