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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被判决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冤不?

发布日期:2026-01-29    作者:王永远律师

【案情简介】

王甲2020年4月10日入职于沈阳乙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用人单位),担任销售顾问,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0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用人单位为王甲缴纳五险一金,劳动合同到期后,王甲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福利待遇不变。2024年7月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事宜产生纠纷。王甲找到王永远律师并委托王律师代理,王律师询问王甲,王甲自称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并没有与王甲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最后王律师代理王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12万多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多元以及2024年6月、7月的工资6千多元。本文只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进行论述。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律师代理王甲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用人单位提交签订日期为2023年4月9日有王甲签名的《续订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王律师经过比对该签名与王甲提供的劳动儿胡同等材料中签名很像,但仔细看还是不同的,于是与王甲反复确认该签名是不是她签订的,王甲称不是她签订的。于是王律师代理王甲申请鉴定,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签订日期为2023年4月9日的《续订劳动合同》中王甲的签名笔迹不是王甲本人所写”,用人单位,提出复议,鉴定机构经审查原鉴定意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用人单位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甲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近48000元。一审宣判后,王甲与用人单位均上诉,王甲认为计算二倍工资差额应当按照应发工资计算,不应扣除提成工资,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理由是即使续签劳动合同经鉴定不是王甲本人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王甲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原来福利待遇均不变,并没有造成王甲任何损失,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争议,没有侵害王甲任何权益。二审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一直感觉很冤,那么到底冤不冤呢?王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冤,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续订劳动合同被鉴定签名并非王甲所签,视为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依法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并不冤,至于续签劳动合同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就不得而知了。本案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本案王甲的工资大部分为销售提成,一审法院判决时认为销售提成属于非固定性稳定性工资,不应算作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之内,二审法院做了意思相近的意思表示,但代理人认为,销售提成属于工资,应当计算在相应标准内,同时,销售提成虽然不固定,但是每月均存在的,将销售提成予以扣除并没有法律依据。在这里提醒大家,目前各地法院按照本案判决标准判决的越来越多,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王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虽然裁判口径对用人单位利好,但是还是要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才是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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