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级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12-15 作者:郑思琪律师
律师解答:如果保密协议约定的是保密内容、范围、纪律要求等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一般会被认为是属于员工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的要求,不具有竞业限制的效果?也就是说,员工应该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但不具有竞业限制的效果,同时公司也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何某原是广州市番禺区某鸿公司的员工。何某在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根据保密协议约定,何某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和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经营同类业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何某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鸿公司支付入职之日至提起仲裁之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辩称,何某从事的工作是所有行业通用的技术岗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并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经劳动仲裁委、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不具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意,驳回何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虽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何某在离开某鸿公司两年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生产与某鸿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何某的工作内容在日常中较为常见,亦有大量类似的技术加工人员,何某实际并不属于竞业限制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离职后在现就职公司从事与某鸿公司一样的工作,且某鸿公司亦未要求何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何某重新就业没有造成限制,故对何某要求某鸿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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