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工程信息费和以介绍工程为名的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23-04-03 作者:段占朝律师
实务中有这样两种情形:一是:有人以介绍工程信息费主张他人支付信息费,有人主张对方返还介绍工程没有成功而支出的好处费。二是:有人以介绍工程为由向他人借款,或者借款时以介绍工程为名头取得对方借款。第一种情况,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第二种情况,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但能否得到支持,关键还要看证据,看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到底可以构成什么法律关系。索要介绍工程信息费不受支持的理由主要是依据最高院的一个复函,即(1990)民他字第31号。该复函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
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19日 (1990)民他字第3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研字第25号《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胡拴毛介绍五台县陈家庄乡建安公司四队梁宝堂与黄寨村委建筑队签订转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费被拒绝而提起诉讼。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
以上意见,供参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维修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彭某某与秦某某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 某某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王某某与朱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房产投资租赁纠纷:房东追回20万租金
-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无效,退还全款
- 欧阳某与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某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李某某与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 建设施工工程中,如何区别转包和挂靠?
-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 刘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某某银行支行与仙桃某某油脂有限公司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杨某与仙桃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 一起疑难复杂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明显不当,委托人依法提起上诉,这是本律师撰写的《民事上诉状》
- 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