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法院支持还本付息
案情经过:
2016年,李先生因经营周转欠缺资金,通过张女士的亲戚找到了张女士。经双方协商,张女士出资参与李先生等经营啤酒生意,与李先生签订《合作协议书》,先后共出资19万元参与李先生等的啤酒生意,并在合作过程中,将收到的1万元分红也投入进了李先生等的啤酒生意。
张女士与李先生虽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对合作经营啤酒生意的投入和利润分配进行了约定,但实际张女士不参与经营管理,双方约定生意的全部成本和坏账由李先生承担,张女士只收取分红和本金。
合作过程中,虽然张女士的代表多次找到李先生要求了解啤酒生意情况,但李先生一直未做回复。在李先生回复生意亏损,没有任何款项需要支付给张女士的情况下,张女士只能咨询和委托律师起诉李先生。此种情况下,张女士要求李先生归还出资款及利息,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合作过程中,张女士的亲戚帮张女士领走了临近过期的啤酒,完成了退股。但张女士从未知悉该情况,也未授权亲戚处理该事。
判决结果:
案件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该案名为合同纠纷,实际是民间借贷关系,在啤酒生意的盈亏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支持了张女士要求李先生归还全部出资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合作投资是共担风险的活动,是否亏损取决于市场环境和当事人的经营情况;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将资金款项借由借款人使用,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个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的行为。本案纠纷,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对共同投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约定,但在协议中,双方同时约定了一方承担任何成本和坏账,另一方按约定比例收取分红。在生意运行良好,经营一方诚信分红的情况下,或者双方相安无事。但如经营亏损或者经营一方不向只投入资金一方报告情况,发放分红,则双方很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最终只能对簿法院。
具体到本案,在李先生不能证明啤酒生意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名为合作,实为民间借贷,正是准确的识别了双方之间的关系。依照民间借贷有关法律对本案进行处理,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建议有关商量合作的当事人,如双方确定合作,建议明确约定分工,并对有关账簿的查阅等进行详细约定。如果是资金融通,则建议签订明确的民间借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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