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扑朔迷离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
一起扑朔迷离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接受XX、王X的委托,指派我在张X诉XX、王X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任XX、王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向委托人详细询问了案情,认真研究了原告的证据材料,积极准备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借贷的合意
1、原告主张被告XX向其借款的主要证据是其举证的落款日期
2010年4月9日的《借条》,经庭审调查已经能够确认该借条不是XX书写。
2、虽然原告主张被告王X为替XX更换原来的借条而书写的新借
条,但是这仅仅是原告单方面的陈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王X在书写借条时受到XX的授权委托,原告更没有证据证明王X书写的借条在书写以后得到XX的认可。
问题的关键是2010年4月9日王X书写借条时,王X与XX已经于之前的一个多月即2010年3月2日离婚,因此王X书写的借条对XX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原告没有交付借款给被告的证据
1、原告陈述2010年4月9日的借条的基础是XX于2009年4
月9日向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5厘、借期一年,一年到期后王X到原告处给更换分借条,在新的借条中增加了2万元的借款本金,原告解释说是10万元的借款形成一年的利息18000元,为凑够2万元的整数让王X写成12万的借款本金,原告又给王X2千元进行抵扣,这个2万元的形成过程纯粹是原告单方面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显然原告自圆其说的2万元利息问题是与原告主张10万元借款、借期一年的利息18000元相矛盾。
2、关于原告举证的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虽然上面显
示有2009年4月9日“现支 ”10万元的记载,但是原告证明不了此款给付了XX;结合原告长期从事放贷的事实,并不排斥原告取款10万元放贷给他人或自用的可能。
3、从庭审中原被告各自举证的录音中能够证明原告对于其主张
的2009年4月9日借款的10万元是分次交付给XX的,一方面这与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及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单一次取款10万元的记载是矛盾的;另一方面借款涉及的10万元是一个很大的数额,原告作为出借人不可能记不清交付的次数;第三本案是原告提起的诉讼,按照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原告在起诉前必然做了十分充分、全面的准备,完全可以排除记不清交付次数的可能。
三、原告起诉王X系诉讼主体错误,王X不负任何责任
由于2010年4月9日王X书写借条时,王X与XX已经于之前
的一个多月即2010年3月2日离婚,王X又没有从原告处获取任何款项,因此该借条与王X没有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起诉王X系诉讼主体错误。
至于原告主张10万元的借款系2009年4月9日所借,但是原告举证不了该借款用于XX与王X的家庭生活,更证明不了王X在夫妻关系期间认可该笔借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2号)的规定,原告主张王X系借款债务的诉讼主体是错误的。
四、超出法定起诉时效
原告主张最初的借款发生在2009年4月9日、借期一年,但
是双方的举证录音证实原告在本案诉讼之前一直没有向XX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超出了3年的法定时效。
综上,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敬请依法驳回诉讼。
此 致
代理人:张茂金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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