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纠纷,法官支招化干戈问题
发布日期:2020-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6月7日,孙永芝、姚冬梅与门晓丽签订档口转租协议:门晓丽将海拉尔区学府路友谊超市内金丝玉米档口转租给孙永芝及姚冬梅,转租费62000 元;工商、卫生、税务等手续由门晓丽办理。协议签订后,孙永芝及姚冬梅按约定付给了门晓丽62000元。后姚冬梅以33400元将其承租份额转让给刘箭。 同年8月,孙永芝、刘箭以门晓丽不予协助办理工商手续为由将门晓丽告上法庭,请求被告门晓丽返还孙永芝租金32000,返还刘箭30000元,并赔偿其损失3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了解得知,孙永芝、刘箭、门晓丽均已不愿经营该档口,当事人双方矛盾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可通过呼伦贝尔火网等网络媒体,将其档口转租意向告知案外人,如有案外人承租档口,能更加妥善地化解矛盾。转租档口广告登出后,恰有张某有经营此档口的意向。经法官耐心细致协调,通过与诉讼双方、案外人沟通,反复征求和转达三方意见,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张某一次性支付孙永芝、刘箭 5万元,取得档口的承租权,使该案件得以完美地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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