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双
发布日期:2019-05-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主张与对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仅是银行转账凭证,未提供双方借款合意的证据。对方辩称双方并非借款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当事人仍应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双方借款关系不成立。
2.借款人辩称双方不是借款关系,但未就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完成举证证明义务,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陈东涛、孙少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主张其与借款人之间系借款关系,并提交转款凭证,借款人辩称双方不是借款关系,但未就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完成举证证明义务,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
3.借款人未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即应认定为转账系交付借款行为,借贷关系成立——石尧兴、甘献昌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借款人未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即应认定为转账系交付借款行为,借贷关系成立。只有借款人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才转由出借人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为借款关系——何志辉与文红平、张云燕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仅以转账凭证主张与对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排除亦不能直接认定相关款项性质为借款,而另一方的抗辩和举证情况使主张借贷关系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主张借贷关系一方,若其不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其举证不足以证实与对方形成借贷关系,无法支持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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