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的10大法律误区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目录⊙银行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的,保证人对新贷不承担保证责任。
⊙借新还旧中,抵押人可比照保证规定免责。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后,抵押手续必须重新办理。
⊙连续借新还旧,最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与最初第一笔的保证人不同。
⊙主合同变更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有效。
⊙保证人对借款用途未加限制的,应认定同意以贷还贷。
⊙债务人刚还完旧贷款,又向原债权人借与旧贷款数额相同的款项,不属于贷新还旧。
⊙银行以借新还旧达到短贷长投的目的,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
⊙企业抵押贷款后出租抵押房产,借新还旧重新办理的第二次抵押不得对抗租赁。
⊙“借新还旧”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范畴,保证人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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