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向舅舅借款成被告 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12-14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06年6月1日、同年10月1日,被告胡某分别向原告薛某借款50000元、6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07年2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40000元,月利率2.5%。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仅于2008年7月2日支付利息30000元,本金分文未还。原告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227160元。
被告胡某口头答辩称,原告是我舅舅,我是在2005年和2006年向原告借了250000元,借条是后来重写的,我已还了不少利息。我自己出借在外的钱也收不回来,目前无力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即便如被告所述,借条是后来重新出具的,也是原被告双方对借贷关系的重新确立,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对利率的约定超出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间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可随时返还,原告也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被告主张已支付的30000元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因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应优先抵充利息,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原告薛某、被告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自薛某向胡某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借条的重新出具不影响借贷关系已成立的事实,只是对借贷关系的确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薛某有权向被告胡某主张归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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