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司冻结债权 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贾纪红律师
长兴公司与泽惠公司素有买卖合同关系,泽惠公司结欠长兴公司货款500万余元。2015年3月,张家港法院在审理潘某与长兴公司、梁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依据财产保全裁定书向泽惠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泽惠公司对长兴公司的上述债务500万余元予以停止支付。2015年7月,长兴公司与鑫石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将长兴公司对泽惠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给鑫石公司,并向泽惠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泽惠公司表示该款已被法院冻结无法转让。为此,鑫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泽惠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鑫石公司要求泽惠公司付款基于长兴公司对鑫石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但该款在双方签订协议前已被法院冻结,故债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鑫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本案中长兴公司对鑫石公司的债权转让已是被法院保全冻结的债权,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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