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债务 偿还有困难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贾纪红律师
2010年2月25日,被告谭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经原告农行耒阳市支行审查,同意向其发卡,核定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6年7月15日,透支本金36878.08元、利息4400.78元,合计41278.86元。透支款项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约还款。
法院判决:偿还有困难
被告谭某某偿还原告农行耒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36878.08元、利息4400.78元,合计41278.86元(利息算至2016年7月15日,2016年7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规定标准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在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所以,不管是银行还是信用卡申请方,在遇到涉及自身利益被侵犯的时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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