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否认巨额交易,律师申请调取增值税抵扣凭证,法庭支持货款给付请求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蒋春晖律师
1、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XXX公司依据被告深圳市XXX公司发出《采购单》逐月向被告供应化工产品,自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合计收到原告718800元人民币的化工产品(2014年2月197800元; 2014年3月224900元; 2014年4月195300元; 2014年5月100800元)。被告收到原告718800元人民币的化工产品之后,其工作人员“彭俊炎”、“潘柏兰”在原告《送货单》上予以签收并加盖印章以示确认。此后,双方对上述各月业务进行了对帐,被告采购人员“徐燕平”、“何端”在《对帐单》上签名以示认可尚欠货款718800元人民币(原告依据对帐单向被告出具了8张,涉及金额合计718800元人民币的增值税发票)。付款期限届满(月结九十天),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延缓支付,但均未兑现付款承诺。为此,原告向法院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货款718800元人民币。被告辩称:在《采购单》、《对帐单》上签名的“徐燕平”、“何端”并非其工作人员,不能认定被吿尚欠货款718800元人民币。双方之间不存在交易往来,原吿起诉状中所列事实均不真实,请求驳回原吿诉讼请求。
2、代理情况
鉴于被吿否认双方交易往来,原告向法院申请到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调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的发票抵扣情况,经税务局确认,被告已将原吿开具的8份发票在税务局进行了抵扣。据此,本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依据税务部门确认被告已将原吿开具的8份发票在税务局进行抵扣之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关系。二、即使《采购单》、《对帐单》上签名的“徐燕平”、“何端”并非其工作人员,也不能据此否认被吿实际收到价值718800元人民币的化工产品。
3、判决结果
法庭采纳了本律师上述代理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 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接受本律师调取增值税抵扣证据的申请,并采纳了本律师“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主张,判决被告深圳市XX公司向原告东莞市XXX公司支付货款718800元人民币。本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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