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追偿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8-04-03 作者:胡建平律师
原告与被告认识多年,较为熟识。被告因向案外人周某某借款8万元被追讨,遂向原告求助,请求代为还款;并将建设银行养老金存折交给原告,承诺今后用养老金每月归还借款数千元,原告可凭折直接取款,直至还清为止,原告表示同意。
2016年2月28日,原告代被告向案外人周某某还款8万元,被告因有事未出面,由周某某出具收条,被告妹妹姚某作为见证人在收条上签字确认,周某某将被告的借条原件全部归还给被告儿子。基于信任,事后原告未要求被告补写借条。
自2016年3月起,原告从被告提供的养老金存折上开始取款,以抵充借款。至2017年4月,原告共取款11次计46,400元。此后,被告的银行卡被注销,剩余33,6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故而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二、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追偿权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被告还款,类似“拆东墙补西墙”,虽然被告未在现场,且未出具借条,因为借款合同系不要式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约定,双方已口头上达成借款合意。并且,被告将养老金存折交给原告,原告亦已取款11次计46,400元,可以认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且原告接受,双方之间借款合同成立,故而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系追偿权纠纷。虽然被告与案外人借款时原告未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主动为其偿还借款,致其主债务灭失,其相当于保证人的角色,应当依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从而赋与原告追偿权,故本案为追偿权纠纷。
本案中,笔者更倾向于系民间借贷。但要作为民间借贷处理,需要原告补充提供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以及交付凭证。
三、“民间借贷”与“追偿权”理论分析
1、民间借贷系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在借款合同目录之下,具有借款合同的特点。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要符合两个成立要件,一是借款合意,二是交付。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依法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交付亦有多种形式,可以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由于上海套路贷过于猖狂,现法院对民间借贷审查更为严格。
2、追偿权系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在经济上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系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一般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最常见的追偿权系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有如下三种情形:1)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保证人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以自己财产对主债权人清偿使得主债务人免责,其因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主债务人应当偿还。2)保证人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代为清偿,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3)不管主债务人是否同意,保证人对主债权人清偿后,主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
附:常见追偿权法律规定
1、《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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