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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由法院认定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马小债律师
对于借贷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有时很难直接认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我们需要对情况进行进一步查明,然后 作出决断。
基本案情:借贷关系复杂
徐某某、彭某某系朋友关系。彭某某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因购买甲县城投公司土地(原土地名为茶亭小区,现更名为和某城国际)及开发该土地期间资金不够向徐某某告借款人民币330万元,并承诺每年支付利息30%或月息3分,彭某某不守信誉,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徐某某多次催收未果。
法院判决:法院巧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彭某某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徐某某借款2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0%计算,从200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彭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80900元,由徐某某负担25741元,彭某某清负担55159元。
律师说法: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某、彭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法律关系,则借款数额及还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中,徐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彭某某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款数额为330万元的借条及该330万元的支付凭证等相关依据,结合彭某某提交的录音u盘及整理录音材料中的相关内容,证明徐某某、彭某某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事实。徐某某认为借款数额系330万元,彭某某清则认为其中部分款项系徐某某告前夫文旭高作为佳园房地产公司股东应缴的股东增资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徐某某、彭某某双方均认可该公司增资时各股东并未实际增加投入资金。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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