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风险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刘萍律师
一、引入案情
彭某诉施某、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某、阮某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向彭某借款,两人累计借款共计163000元。上述借款均有出具借条,经彭某多次催要未还,也无法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彭某诉至法院。
二、办案思路
通过彭某向法院提交证据: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款凭证。可以证明下列事实: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借款本金163000万元,未约定利息,事实清楚,两被告施某、阮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我们也通过调取相关材料,明确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施某、阮某现在的婚姻状况、户籍信息,以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难点:
1、被告住址不详,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需要公告送达。
2、案件执行有难度。
四、风险分析:
随着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其中经济纠纷也频频发生,特别是小额经济借贷案件越来越多,通过此类案件,可以发现以下诉讼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一是借款人下落不明,法院诉讼文书送达较困难,虽然可以采用登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但因公告期限较长。案件办理时间因为程序而延长;二是对判决生效的执行过程中,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此类案件即使申请执行,也没有相应执行结果,无法挽回经济损失,也许当事人只是通过诉讼拿到一纸胜诉的判决。
以上诉讼风险不是不可避免,这需要出借方在出借资金时慎之又慎,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要掌握,一定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只有在借款发生时有预防风险的意识,才能减少诉讼的风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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