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小三财物,妻子是否有权追讨?
发布日期:2017-08-21 作者:马小债律师
周某和丈夫陆某是同乡,1987年结婚。陆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结婚十多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运认识了20多岁的女子李某,顿时给步入中年的陆运带来一种年轻、充满活力的感觉。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情人关系一直保持到2011年2月才被周某发现。在一场激烈的争吵后,丈夫陆某将与李某的地下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称曾分多次将几十万元赠与李某,有时几千元,有时几万元,用于帮助李某购买房产。
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侵犯了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全部钱款。
法院判决:妻子有权追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被告陆某和被告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有违善良风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支持了周蓉的诉请,判决小芳须向周蓉返还38万余元。
律师说法:
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当前,法院的判决中,为什么有的是“全部返还”,有的是“返还一半”?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判决存在如此差异,该如何解读?婚姻法专业律师称,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如何返还,的确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不断发生。
婚姻法专业律师认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应着重考虑第三者获得赠与财产是在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下获得的,如果第三者本身知道男方有家室,故意破坏别人的家庭,这理应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获赠财物应予归还;如果第三者本身不知男方有家室,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与男方在一起,又照顾男方已久,有的还为男方生子,那作为第三者的“小三”也付出了感情代价,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婚姻法专业律师分析说,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要看法院优先适用了哪一部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小三”全部返还财产的,主要优先适用了《婚姻法》。他说:“全部返还”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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