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把“干股”的法律责任讲清楚了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民间对特定股权的称谓。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实际上,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由他人代缴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1、干股是股权的一种;
2、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
3、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
4、干股的地位要受到赠予协议的制约。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
1、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2、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
原则上,工商登记有记载的干股股东享有股东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实际出资的股东一样。反之,如果没有做工商登记的股东,则只能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享有部分权利义务,但是对外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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