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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内。


5、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6、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8、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时限要求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赔偿数额及计算时限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2、申请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时间要求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3、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4、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5、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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