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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不宜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能走“关系”之路;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另外,“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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