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担损失的前提:“损害与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丁金坤介绍,若是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若是过错责任,当事人的过错是造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李幼德律师认为,公平责任的认定上,法官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首先应认定需审核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适用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李幼德认为,本案中,法院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来作出判决的。在事发过程中,李阿姨虽然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其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有一定关联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李幼德介绍,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我国民事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上的一种损失分担方法,具体表现在: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这体现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合理。”李幼德说,在侵权案例中,如果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就成为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合理分担的一种方法。公平责任认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
那么,公平责任中的“实际情况”是如何判断?李幼德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主要考虑两方面: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
李幼德介绍,在公平责任的司法运用中,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并非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前提,就是损害与其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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