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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庭长手握哪些权力?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禁止项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
·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职责项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
·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
·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
·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
·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
·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
注意:①院庭长可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②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有权项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庭长:
·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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