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李书华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宗欣,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军,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宗欣、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15,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间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沪a7xxxx宝马牌轿车质押给被告***,被告***也书面承诺,如原告按期归还被告借款,被告须将质押物完好返还原告。可之后被告***擅自将质押物交给被告***使用,导致原告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成功。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在浦东新区三林派出所签订了《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前将车返还原告,原告收到车子后全额归还借款。但之后被告***仍未如期归还车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车牌号为沪a7xxxx的宝马轿车;2、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车辆的违章罚款1,200元,并按照每公里6元的标准支付超过约定行驶公里数(75,315公里)的车辆折价费;3、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车致原告不能使用车辆产生的经济损失,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车时止,每天按800元计算。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中的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原告经朋友介绍和被告***相识并向被告***借款,但由于被告***缺乏资金,被告***又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由被告***借款给原告,原告将车辆质押给被告***,因此有质押关系的是原告和被告***,而事后被告***给了被告***2,000元好处费。质押期限到期后,原告欲还款,并向被告***出示了银行存款余额,但被告***无法归还车辆。针对返还车辆、罚款、折旧费、经济损失,在被告***经济能力范围内的,被告***是同意的。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借款215,1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间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沪a7xxxx宝马牌轿车质押给被告***。当日被告***也书面承诺:今***因资金紧张用宝马730l,牌号为沪a7xxxx抵押给***,今本人承诺***如按合同签约时间正常还款,本人将抵押物完好归还(宝马730l:车牌号为沪a7xxxx),如未能按时还款,本人有权处理此车,将不负一切责任。可之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质押物交给被告***使用。2014年12月10日原告欲将借款归还被告***,但由于原告质押的车辆在被告***处,无法归还原告,导致原告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成功。当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在浦东新区三林派出所签订了《协议》,内容为:1、乙方确定甲方在2014年12月10日已准备好还款资金215,100元,由于乙方未能如期归还甲方牌号为沪a7xxxx宝马车辆,造成借款未如期归还引发的滞纳金和利息甲方不予承担;2、2014年11月12日交付该轿车时的公里数为75,215公里,如乙方在交还该车辆时公里数超出75,315公里,乙方按每公里6元作为车辆折旧费支付甲方;3、乙方在合同期内动用甲方该车辆造成的任何违章和车辆损坏由乙方承担;4、该车辆归还时间确定为2014年12月15日,甲方收到该车辆后归还乙方215,100元,同时扣除上述约定乙方应付的费用;5、若乙方未能按时归还甲方车辆,甲方无需归还乙方借款215,100元。除此之外,该车辆归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甲方购车款尾款60万元(不含牌照费),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甲方。但之后被告***仍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归还原告车辆。故原告涉讼。
另查,系争车辆因违规行驶尚有违章罚款1,200元。
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争车辆系原告质押给被告***及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系原告与被告***之事实。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争车辆实际由被告***占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协议》、车辆登记信息等及原告与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借款,原告并将系争车辆质押给被告***之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佐证,且该内容系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故原告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时归还原告系争车辆,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系争车辆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与被告***共同归还车辆之诉请,因原告和被告***至今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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