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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实施AA制的夫妻间债务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小黄和小李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婚内双方经济独立,实行分别财产制。二人婚后,小李因生意困难向小黄借款,小黄将婚前个人房产变卖后,出借给丈夫30万,借条载明二人财产AA制,借条真实有效,借期一年。后到期未还,小黄要求丈夫还款。

  【分歧】

  对于婚内实施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债务是否成立,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成立。虽然二人约定婚内实施分别财产制,但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生活,经济开支已融为一体,无法分开,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规定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夫妻间的债务可以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婚内实施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债务关系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二人关于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书面协议有效。“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产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从其发生根据的角度,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财产协议或所订立协议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夫妻财产制,我国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婚姻生活中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体现法律对私权的尊重。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规定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我国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分别财产制协议于法有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本案中二人签署的借条真实、合法。借条为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形式,真实、合法。

  最后,本案中的借款为小黄个人婚前财产,法院应予支持其诉求。虽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生活,经济开支已融为一体,无法分开,但是在有书面分别财产制协议、合法有效的借条及能证明其确实为个人财产时,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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