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王某等22人原来在某纺织厂从事生产工作。因工厂效益不好,厂里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径直解除了与王某等22人的劳动关系,并未给与任何补偿或赔偿。王某等22人以纺织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纺织厂支付经济赔偿金,但遭到拒绝。后王某等22人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形式责令纺织厂限期支付经济赔偿金,但纺织厂仍未按期支付。王某等22人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纺织厂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分歧】
对于经济赔偿金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存在争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赔偿金属于劳动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经济赔偿金属于工资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范畴,因此属于劳动报酬。
第二种意见认为,经济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惩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经济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惩罚。《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赔偿规定在法律责任中,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因此,经济赔偿金不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经济赔偿金无论如何不属于工资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范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本来就存在较大争议,不少学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民事纠纷,将其科以刑责就不甚合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严格控制,以防扩大打击面。因此,劳动报酬也应该从严认定,严禁扩大解释。综上,经济赔偿金不宜认定为劳动报酬。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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