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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3-07    作者:杨潇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通过其丈夫与被告朱某、王某认识,两被告是夫妻,于20082月登记结婚。201379日,两被告因需向陈某出具金额为14.5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期半年。陈某当日交付被告朱某现金4万元,朱某出具收条一张,次日,陈某通过ATM机转账6万元至被告朱某账户内。差额4.5万元陈某自认是被告承诺的利息。201396日,朱某又向陈某出具3.3万元借条附收条一张,借期一个月。当日,陈某通过ATM机转账3万元至被告朱某账户内。3000元陈某自认是利息。20131218日,被告朱某向第三人杨某出具1万元借条一份,约定201412日归还。201411日,朱某向陈某出具3.2万元借条附收条一张,约定2014116日还款。2000元陈某自认是利息。陈某自认20144月被告三次付款给陈某共计1.2万元。后未再付款。陈某只得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朱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170000元;

    二、被告朱某、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上述借款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其中人民币10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379日起算,人民币3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396日起算,人民币3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411日起算,人民币1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13日起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时扣除人民币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评析】
    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归还借款17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请,有原告陈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附收条、银行明细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以被告朱某未按约还款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朱季良已支付的1.2万元,原告作为利息予以扣除,无不妥。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另一方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20137914.5万元借条系两被告共同出具,该款系两被告共同债务。另三张借条仅被告朱季良出具,但因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借条所涉款项应确认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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