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了却无车可提?——定金双倍返还!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郁鸿生律师
2015年7月25日,肖先生与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销售订单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汉兰达2.0T精英版5座汽车一台,公司按照规定收取原告定金,在确认收到预定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合同约定:原告所交纳的定金可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处理,订单合同生效后,因原告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被告不予接受,定金不予退还,由被告填写预订交车日起,如因非被告或原告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合同内容时,被告对原告不负有赔偿责任;车辆价格为239800元,定金为3000元;被告工作人员在合同备注部分注明:“2015年10月25日之前给车给客户,签订合同日起4S店每日给客户100元给客户,直到4S店通知客户提车日为止,每日100元等车补贴只能购买4S店物品,现金不退”。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购车定金。2015年10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提车,被告告知其无车可提,原告即提出要求双倍赔偿,双方未能就赔偿或提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市场交易本应各自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无车可提将直接导致购车方的权益受损,这与定金的多少无关,法律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大家购车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签订书面的购车合同,将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例如车辆总价、数量、品牌及型号、付款时间及方式、何时提车、何时进行产权登记、违约责任条款等等重要内容,并且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才生效,双方若有其他口头协议最好在合同中进行补充或者另签补充协议,以免之后产生争议难以举证。
第二、合同签订以后若已支付定金,支付一方应要求对方出示正规发票,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时,对方已明确表示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已然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倍定金罚则在合同签订后一方已支付定金的前提下,另一方违约而适用的一种常见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履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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