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漏水“屡治不愈”业主可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郭XXXXX于2011年10月在许昌XXXXX房地产公司购买住房一套,次年装修入住。然而,入住之后郭XXXXX发现,北卧室的房顶下雨漏水。于是,郭XXXXX便与房地产公司联系,该公司对漏水房顶进行了修缮,并赔偿了郭XXXXX因漏水所造成的损失。
但是此后几年间,该房下雨漏水的现象依然屡屡发生,该公司多次维修却“屡治不愈”。2015年9月,房产公司和郭XXXXX鉴定协议:由该公司对郭XXXXX的房屋再进行一次彻底维修,维修后如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同意按市场价格给郭XXXXX退房并赔偿郭XXXXX因装修、漏水等所造成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郭XXXXX的房屋经彻底维修后仍存在漏水现象,在与房产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XXXXX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房产公司按市价退房并赔偿其装修等费用共计5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XXXXX房产公司辩称,该公司的房子验收合格,漏水属于个别问题,没有修复不了的房屋。被告派人去维修房屋时,原告郭XXXXX不予配合,没有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另外,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经过评估,没有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XXXXX申请对所涉房屋的市场价值和房屋重置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房产市值38万余元,房屋装饰工程重置价值为4.6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房产公司赔偿原告房屋价款38万余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价款4.6万余元,共计43万余元;被告支付此款项后三个月内原告将所购房屋退还给被告。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退房的前提是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一次彻底维修,解决漏水问题。维修后如果还不能解决漏水问题,被告同意按市场价格给原告退房并赔偿原告因装修、漏水所造成的损失。现因该房屋经维修仍存在漏水现象,双方约定的退房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妥善履行维修使该房屋不存在漏水的现象,亦未提供证据推翻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故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并依据估价结果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的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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