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同名著作权官司 河北王跃文被判赔湖南王跃文10万元
发布日期:2008-07-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湖南王跃文状告河北王跃文在今年的全国书市上,湖南作家王跃文发现北京的华龄出版社推出一本作者名为“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并大张旗鼓地对外征订,打出的口号是“《国画》之后看《国风》”。《国风》仅在封三内侧以极小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
王跃文通过河北公安部门了解到,这个河北“王跃文”是今年才改的名。他原名王立山,是个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目前在做煤炭生意。湖南书商杨德荣对王立山说,他的煤炭生意之所以不好做,是因为笔画不吉利。王立山于是改名“王跃文”,并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之后,杨德荣借用“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湖南王跃文于今年6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河北王跃文和北京中元公司以及华龄出版社,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于9月1日开庭审理。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大焦点,即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是否侵犯著作权。
原告王跃文提出,被告王跃文文化程度较低,且从事煤炭生意,不具备创作长篇小说的能力,他恶意将其本名“王立山”更改为王跃文,并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的假冒原告署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署名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改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虽然他和中元公司以及华龄出版社共同构成对原告署名在文化市场已具有的标识利益的侵犯,但未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假冒。同时,公民从事的职业与文化背景并不影响其独立创作作品,原告王跃文也不能举证证明各被告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法院因此认定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原告王跃文是作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法院认为,对于作家这一创作群体而言,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作品不是商品,但依法出版并出售的作品已经是商品。王跃文是职业作家,是以创作发表作品为其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所以他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被告律师认为,“王跃文”3个字是中国共同的文字,不是湖南作家王跃文的专利和商标。法院认为,王跃文创作了以《国画》为代表的系列官场题材小说,并在作品上以本名署名,其姓名具备了商业标识作用。而被告王跃文在没有发表过作品的情况下,在自书的简介中作出“已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并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的虚假宣传,加上他改名的行为,使人产生其作品与原告王跃文相关的联想;中元公司在明知被告王跃文与原告王跃文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王跃文名字,并使用“《国画》之后看《国风》”等词句,使人将“王跃文”、“《国风》”等关键词与原告王跃文及其畅销小说《国画》联系起来,由此混淆了作品的来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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