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然而,若过度维权、滥用诉权,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破坏正常诉讼秩序,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诉讼,法院在审理被告反诉时认定原告滥用诉权,判令其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刘某某主张对其所著文章中的“精细管理工程”一词享有著作权,认为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精细管理”“精细管理工程”,抄袭了原告提出的词语,侵害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天然气集团公司辩称,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文章属于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等情形,被告对相关内容没有审查义务,也不是适格的被告。“精细管理”一词过于简短,不构成作品,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认为刘某某针对多个与“精细管理”相似的短语在全国法院提起多起诉讼,相关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均认定相关短语过于简短,不构成作品。刘某某能够预见本案诉讼行为的结果,却仍不正当地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赔偿被告因应对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刘某某主张的短语“精细管理”“精细管理工程”是否构成作品?原告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文字、词语、句式、段落内容的选择编排,作者通过独立完成遣词造句,以形式独特的表达形式,体现出作者的思想感情和智力创造。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精细管理”“精细管理工程”短语,属于常见词语的简单组合,无法体现表达的差异性,因此,该短语不构成作品,被诉侵权文章使用该短语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认定某种具体的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提起上述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存在损害后果;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曾多次就“五精四细”“精细管理”及相关短语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已有大量生效判决认定,这些短语由于构词简单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刘某某本次主张侵权的两组短语,与其之前主张的短语仅存在细微差异,其理应知晓该短语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仍提起本案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合理开支1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 | 明知不被支持仍多次就相似内容起诉——恶意诉讼不可取,当心替被告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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