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秦某诉被告赵某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004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两间店面出租给赵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6万元。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后两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合同还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租金,并经秦某许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开办培智班用。
2005年1月初,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3月底,赵某支付租金,秦某却拒收。赵某于是将16万元租金通过他人转交秦某,秦某依然拒收。4月底,赵某将16万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银行账户中。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尚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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