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调解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2013-03-24 作者:张晓倦律师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 8 4号
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创展中心1 2 0 3房。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省X县X乡X村X号,系广州市越秀区X个体经营者。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是第7 4 2 5 2 9 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4 8 0 0 0元等。被告答辩请求协商解决案件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X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对第7 4 2 5 2 9 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X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向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2 3 0 0 0元(已履行)。
三、本案诉讼受理费5 0 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四、原告深圳市咔哇吵贸易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永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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